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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行政執(zhí)法事項清單(2024年版)
瀏覽:5717次'時間:2024年7月17日

序號

項目
名稱

執(zhí)法

類別

執(zhí)法

主體

承辦
機構(gòu)

執(zhí)法依據(jù)

實施
對象

辦理
時限

收費依
據(jù)標準

備注

法律

行政
法規(guī)

地方性

法規(guī)

部委
規(guī)章

政府
規(guī)章

1

建設殯儀館、火葬場、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經(jīng)營性公墓、農(nóng)村公益性墓地審批

行政許可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行政法規(guī)】《殯葬管理條例》(1997721日國務院令225號,2012119日予以修改)                                                                                         第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殯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殯葬管理工作。

第八條第一款: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批;建設公墓,經(jīng)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

不收費


2

對違反《遼寧省殯葬管理實施辦法》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規(guī)章】《遼寧省殯葬管理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69號)                          第二十五條“未經(jīng)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由縣以上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規(guī)章】《遼寧省殯葬管理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69號)                                    第二十六條“墓穴占地面積超過本辦法規(guī)定標準的,由縣以上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規(guī)章】《遼寧省殯葬管理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69號)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shù)標準的殯葬設備的,由縣以上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制造、銷售,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規(guī)章】《遼寧省殯葬管理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69號)                                  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制造、銷售紙錢以及紙扎實物等封建迷信殯葬用品或在實行火化的地區(qū)制造、銷售棺木的,由縣以上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

價費字〔1992〕249號,發(fā)改價格〔2012〕673號,遼價發(fā)〔2018〕38號


3

地名命名、更名審批

 

行政許可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

區(qū)劃地名股室


《地名管理條例》(2022330日國務院令753號,202251日起施行)第七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以下稱國務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名工作的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

國務院外交、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場監(jiān)管、林業(yè)草原、語言文字工作、新聞出版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nèi)負責相關的地名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地名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相關地名管理工作。

 




地名

不收費


4

建筑物門()牌號編碼確認

 

公共服     務事項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

區(qū)劃地名股室


【規(guī)范性文件】國家民政部關于頒布《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民行發(fā)[1996]171996618日發(fā)布實施)第二十六條: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由當?shù)氐孛芾聿块T負責。其中街、巷、樓、門牌統(tǒng)一由地名主管部門管理,條件尚不成熟的地方,地名主管部門應積極取得有關部門的配合,共同做好標志的管理工作,逐步實現(xiàn)統(tǒng)一管理。專業(yè)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名稱標志,由地名管理部門協(xié)調(diào)有關專業(yè)部門設置和管理。  




公民、法人

即時

不收費


5

對地名管理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

行政檢查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

區(qū)劃地名股室


行政法規(guī)】《地名管理條例》(2022330日國務院令753號,202251日起施行)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地名管理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有權(quán)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diào)查與地名管理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三)對涉嫌存在地名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xiàn)場檢查;

(四)檢查與涉嫌地名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guī)定的職權(quán)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護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提出整改建議,下達整改通知書,依法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有關責任人員,必要時可以采取約談措施,并向社會通報。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

不收費


6

內(nèi)地居民婚姻登記

行政確認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民政事務服務中心


【行政法規(guī)】

《民法典》

《婚姻登記條例》(國務院令第387號)第二條第一款:內(nèi)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nóng)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公民


不收費


7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

行政給付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民政事務服務中心


【行政法規(guī)】

《救助管理辦法》《救助實施細則》《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第二條: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需要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救助站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是一項臨時性社會救助措施。

第三條: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及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并應當將救助工作所需經(jīng)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救助站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監(jiān)督。

【規(guī)章】《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民政部令第24號)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救助站的領導和監(jiān)督管理,履行以下職責:(一)監(jiān)督救助站落實救助措施和規(guī)章制度;(二)指導檢查救助工作情況;(三)對救助站工作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四)調(diào)查、處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問題;(五)幫助救助站解決困難,提供工作條件。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


不收費


8

撤銷中國公民收養(yǎng)登記

行政確認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福利股




【規(guī)章】《中國公民收養(yǎng)子女登記辦法》(民政部令第14號)

第十二條:收養(yǎng)關系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收養(yǎng)登記的,收養(yǎng)關系無效,由收養(yǎng)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收繳收養(yǎng)登記證。


公民


不收費


9

居住在中國內(nèi)地的中國公民在內(nèi)地收養(yǎng)登記、解除收養(yǎng)關系登記

行政確認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福利股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收養(yǎng)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yǎng)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yǎng)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yǎng)關系當事人愿意訂立收養(yǎng)協(xié)議的,可以訂立收養(yǎng)協(xié)議。收養(yǎng)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yǎng)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yǎng)公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yǎng)評估。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協(xié)議解除收養(yǎng)關系的,應當?shù)矫裾块T辦理解除收養(yǎng)關系的登記。



【規(guī)章】《中國公民收養(yǎng)子女登記辦法》(民政部令第14號)

第二條: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nèi)收養(yǎng)子女或者協(xié)議解除收養(yǎng)關系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登記。辦理收養(yǎng)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不收費


10

孤兒救助資格認定

行政確認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福利股





【規(guī)范性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1054號)                                                                                     一、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兒。孤兒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由地方縣級以上民政部門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和條件認定。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通知》(遼政辦發(fā)〔201222號)                                                                                       孤兒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由地方縣級以上民政部門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和條件認定。為滿足孤兒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地政府按照不低于當?shù)仄骄钏降脑瓌t,合理確定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yǎng)育標準。



不收費


11

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認定

行政確認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福利股





【規(guī)范性文件】《關于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民發(fā)〔2020125號)

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是指父母雙方均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zhí)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lián)、被撤銷監(jiān)護資格、被遣送(驅(qū)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兒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zhí)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lián)、被撤銷監(jiān)護資格、被遣送(驅(qū)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兒童。



不收費


12

對孤兒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給付

行政給付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福利股





【規(guī)范性文件】《國務院辦公室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10]54號)

二、建立健全孤兒保障體系,維護孤兒基本權(quán)益

(一)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為滿足孤兒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按照不低于當?shù)仄骄钏降脑瓌t,合理確定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yǎng)育標準,機構(gòu)撫養(yǎng)孤兒養(yǎng)育標準應高于散居孤兒養(yǎng)育標準,并建立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yǎng)育標準自然增長機制。地方各級財政要安排專項資金,確保孤兒基本生活費及時足額到位;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地方支出孤兒基本生活費按照一定標準給予補助。民政、財政部門要建立嚴格的孤兒基本生活費管理制度,加強監(jiān)督檢查,確保專項專用、按時發(fā)放,確保孤兒基本生活費用于孤兒。



不收費


13

特困人員認定、救助供養(yǎng)金給付

行政給付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福利股


【行政法規(guī)】《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

第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jīng)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qū)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人無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yǎng)。

第十五條:特困人員供養(yǎng)的內(nèi)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條件; (二)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療; (四)辦理喪葬事宜。 特困人員供養(yǎng)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

 第十六條:特困人員供養(yǎng)的審批程序適用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                                       【規(guī)范性文件】《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民發(fā)〔202143號)                                                     第四條: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范圍;(一)無勞動能力;(二)無生活來源;(三)無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人或者法定義務人履行義務能力。                                                                             第五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一)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三)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四)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規(guī)范性文件】《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制度的意見》(國發(fā)〔201614號)

將城鄉(xiāng)“三無”人員保障制度統(tǒng)一為特困人員供養(yǎng)制度。

城鄉(xiāng)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范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制度的實施意見》(遼政發(fā)[2016]47號)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主要包括以下內(nèi)容: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形式分為在家分散供養(yǎng)和當?shù)氐墓B(yǎng)服務機構(gòu)集中供養(yǎng)。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勵其在家分散供養(yǎng);完全或者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優(yōu)先為其提供集中供養(yǎng)服務。



不收費


14

特殊救濟對象補助金給付

行政給付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福利股





【規(guī)范性文件】《國務院關于精減退職的老職工生活困難救濟問題的通知》([65]國內(nèi)字224號)第二條:“凡是已經(jīng)按月享受本人原工資百分之三十救濟費的退職老弱殘職工,從本通知下達后的下一個月起,一律改為按本人原工資百分之四十發(fā)給救濟費”第7條“對于從1961年到本通知下達之日期間精減退職的1957年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中,凡是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的身體條件而生活困難的,由民政部門給以生活救濟,應使他們的生活不低于當?shù)匾话憔用瘛薄?/span>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批轉(zhuǎn)省民政廳、勞動局、人事局、財政廳〈關于解決六十年代精減退職的老職工遺留問題的意見的報告〉的通知》(遼政發(fā)[1985]24號)

一、解決對象:11957年底以前參加工作,196111日至196569日期間精簡退職并發(fā)給一次性退職補助金的人員;21949930日前參加革命工作,1957年至1960年期間,經(jīng)組織動員退職(不包括按《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guī)定》正常自愿退職的人員),無固定收入,原系全民所有制單位的老職工。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zhuǎn)發(fā)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提高60年代精減退職職工生活待遇標準意見的通知(遼政發(fā)[2008]85號)

四、運行機制(三)各級民政部門要切實發(fā)揮組織協(xié)調(diào)作用,對轉(zhuǎn)由民政部門負責管理的破產(chǎn)、轉(zhuǎn)制企業(yè)精簡職工待遇的落實,可按照以下程序辦理:1、精簡職工持精簡手續(xù)或已享受待遇的有效證件,到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qū))民政局登記;……7、縣(市、區(qū))民政局、財政局在收到發(fā)放名單和撥款通知后,及時列支本級所負擔的資金,并通過銀行發(fā)放。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民政廳、遼寧省財政廳《關于提高60年代精算退職職工生活待遇標準的通知》(遼民發(fā)[2017]2號)

從今年11日起提高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標準。將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待遇補助標準,在原來基礎上每人每月提高25%。即:對19459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標準工資100%生活費的人員,生活補助標準由每人每月405元提高到506元;對194593日至19499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資70%生活費的人員,生活補助標準由每人每月378元提高到473元;對194910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資40%救濟的人員,生活補助標準由每人每月351元提高到439元;對194910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人員,生活補助標準由每人每月324元提高到405元。

【規(guī)范性文件】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提高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標準并建立自然增長機制的通知》(遼民發(fā)〔2018124

2019年起全省建立并實施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每年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標準提高幅度與當年省政府確定的全省農(nóng)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高幅度一致,提標時間一致。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提高標準資金發(fā)放渠道、運行機制、資金來源不變,繼續(xù)按遼政辦發(fā)〔200885號文件執(zhí)行。省財政對各市給予適當補助。



不收費


15

老年人福利補貼

行政給付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福利股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quán)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jù)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


【地方法規(guī)】《遼寧省老年人權(quán)益保障條例》                                                               第二十一條:省、市、縣級人民政府對八十至九十周歲低收入老年人按月發(fā)放高齡津貼,并根據(jù)當?shù)亟?jīng)濟社會發(fā)展水平,逐步放寬發(fā)放范圍、提高發(fā)放標準。縣級人民政府對九十周歲以上老年人按月發(fā)放高齡津貼,并根據(jù)當?shù)亟?jīng)濟社會發(fā)展水平,逐步提高標準。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民政廳 遼寧省財政廳 遼寧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對80-89周歲低收入老年人發(fā)放高齡津貼的通知》(遼老齡辦發(fā)[2013]52號)



不收費


16

對違反《養(yǎng)老機構(gòu)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福利股




【規(guī)章】《養(yǎng)老機構(gòu)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66號,2020111日施行)

第四十六條 養(yǎng)老機構(gòu)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開展評估活動的;

(二)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xié)議,或者未按照協(xié)議約定提供服務的;

(三)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提供服務的;

(四)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guī)定的;

(五)利用養(yǎng)老機構(gòu)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yǎng)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未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預防和處置突發(fā)事件的;

(七)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chǎn)權(quán)益行為的;

(八)向負責監(jiān)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養(yǎng)老機構(gòu)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構(gòu)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收費


17

對未按照慈善宗旨開展活動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新賓滿族自治縣慈善會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九十八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開展活動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chǎn)的;

(三)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或者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的。                                                            第一百條 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不收費


18

對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造成慈善財產(chǎn)損失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新賓滿族自治縣慈善會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九十九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

(一)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造成慈善財產(chǎn)損失的;

(二)將不得用于投資的財產(chǎn)用于投資的;

(三)擅自改變捐贈財產(chǎn)用途的;

(四)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費用的標準違反本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六)未依法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報備募捐方案的;

(七)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組織違反本法規(guī)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慈善組織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情形,經(jīng)依法處理后一年內(nèi)再出現(xiàn)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jié)嚴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條 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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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對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新賓滿族自治縣慈善會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一百零一條 開展募捐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對違法募集的財產(chǎn),責令退還捐贈人;難以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zhuǎn)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

(二)通過虛構(gòu)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的;

(三)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

(四)妨礙公共秩序、企業(yè)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居民生活的。

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驗證義務的,由其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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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對慈善組織弄虛作假騙取稅收優(yōu)惠的情節(jié)嚴重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新賓滿族自治縣慈善會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一百零三條 慈善組織弄虛作假騙取稅收優(yōu)惠的,由稅務機關依法查處;情節(jié)嚴重的,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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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對慈善組織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的行為處罰

行政處罰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新賓滿族自治縣慈善會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一百零四條 慈善組織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的,由有關機關依法查處,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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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對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將信托財產(chǎn)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新賓滿族自治縣慈善會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一百零五條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將信托財產(chǎn)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或者向社會公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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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對慈善組織偽造、變造、出租、出借公開募捐資格證書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新賓滿族自治縣慈善會




【規(guī)章】《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59號,20169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門可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一)偽造、變造、出租、出借公開募捐資格證書的;

(二)未依照本辦法進行備案的;

(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確定的時間、期限、地域范圍、方式進行募捐的;

(四)開展公開募捐未在募捐活動現(xiàn)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動信息的;

(五)開展公開募捐取得的捐贈財產(chǎn)未納入慈善組織統(tǒng)一核算和賬戶管理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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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對慈善組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新賓滿族自治縣慈善會




【規(guī)章】《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民政部令第61號,20189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的,民政部門依據(jù)《慈善法》第九十九條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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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對慈善活動和對涉嫌違反慈善法的慈善組織的監(jiān)督檢查

行政檢查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新賓滿族自治縣慈善會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九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慈善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慈善行業(yè)組織進行指導。

第九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涉嫌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慈善組織,有權(quán)采取下列措施:對慈善組織的住所和慈善活動發(fā)生地進行現(xiàn)場檢查;(二)要求慈善組織作出說明,查閱、復制有關資料;(三)向與慈善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diào)查與監(jiān)督管理有關的情況;(四)經(jīng)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查詢慈善組織的金融賬戶;(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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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慈善表彰

行政獎勵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新賓滿族自治縣慈善會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九十一條:“國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對在慈善事業(yè)發(fā)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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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慈善信托備案

其他行政權(quán)力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新賓滿族自治縣慈善會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四十五條:受托人應當在慈善信托文件簽訂之日起七日內(nèi),將相關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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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活動備案

其他行政權(quán)力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新賓滿族自治縣慈善會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三號)

第二十四條: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時間和地域、活動負責人姓名和辦公地址、接受捐贈方式、銀行賬戶、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財產(chǎn)的處理等。募捐方案應當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報慈善組織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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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養(yǎng)老機構(gòu)備案

其他行政權(quán)力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福利股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quán)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條:設立公益性養(yǎng)老機構(gòu),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設立經(jīng)營性養(yǎng)老機構(gòu),應當在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養(yǎng)老機構(gòu)登記備案后即可開展服務活動,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規(guī)章】《養(yǎng)老機構(gòu)管理辦法》(民政部第66號令)                                                第十條:營利性養(yǎng)老機構(gòu)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后10個工作日以內(nèi)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非營利性養(yǎng)老機構(gòu)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后10個工作日以內(nèi)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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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社會團體成立登記

行政許可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民間組織管理股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十條: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作出決定。符合本法規(guī)定條件的,準予登記并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行政法規(guī)】《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201626日經(jīng)《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第六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quán)的組織,是有關行業(yè)、學科或者業(yè)務范圍內(nèi)社會團體的業(yè)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yè)務主管單位)。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社會團體的監(jiān)督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跨行政區(qū)域的社會團體,由所跨行政區(qū)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




社會組織法人

60

不收費


31

社會團體變更登記

行政許可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民間組織管理股


【行政法規(guī)】《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201626日經(jīng)《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第十八條: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nèi),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nèi),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社會組織法人

20

不收費


32

社會團體注銷登記

行政許可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民間組織管理股


【行政法規(guī)】《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201626日經(jīng)《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第十九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社會組織法人

20

不收費


33

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核準

行政許可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民間組織管理股


【行政法規(guī)】《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201626日經(jīng)《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第十八條: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nèi),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nèi),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社會組織法人

20

不收費


34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成立登記

行政許可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民間組織管理股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十條第一款 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作出決定。符合本法規(guī)定條件的,準予登記并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行政法規(guī)】《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

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quán)的組織,是有關行業(yè)、業(yè)務范圍內(nèi)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業(yè)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yè)務主管單位)。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監(jiān)督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社會組織法人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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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變更登記

行政許可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民間組織管理股


【行政法規(guī)】《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               

第十五條: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nèi),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修改章程,應當自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nèi),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社會組織法人

20

不收費


36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注銷登記

行政許可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民間組織管理股


【行政法規(guī)】《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                        

第十七條: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nèi),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須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業(yè)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發(fā)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社會組織法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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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修改章程核準

行政許可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民間組織管理股


【行政法規(guī)】《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                                             

  第十五條: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nèi),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修改章程,應當自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nèi),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社會組織法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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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公開募捐資格審批

行政許可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民間組織管理股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二十二條: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依法登記滿二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作出決定。慈善組織符合內(nèi)部治理結(jié)構(gòu)健全、運作規(guī)范的條件的,發(fā)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發(fā)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自登記之日起可以公開募捐的基金會和社會團體,由民政部門直接發(fā)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社會組織法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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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

行政許可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民間組織管理股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2017826日國務院令第686號修訂)                                                                                  第二十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符合法人條件的,經(jīng)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并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




社會組織法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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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宗教活動場所法人變更登記

行政許可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民間組織管理股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2017826日國務院令第686號修訂)                                 第二十四條 宗教活動場所終止或者變更登記內(nèi)容的,應當?shù)皆怯浌芾頇C關辦理相應的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xù)。




社會組織法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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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宗教活動場所法人注銷登記

行政許可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民間組織管理股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2017826日國務院令第686號修訂)                                       第二十四條 宗教活動場所終止或者變更登記內(nèi)容的,應當?shù)皆怯浌芾頇C關辦理相應的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xù)。




社會組織法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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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慈善組織認定

行政確認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民間組織管理股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十條第二款:本法公布前已經(jīng)設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gòu)等非營利性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作出決定。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予以認定并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不予認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社會組織法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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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對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民間組織管理股


【行政法規(guī)】《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國務院令第250201626日經(jīng)《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第二十九條 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社會組織法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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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對社會團體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民間組織管理股


【行政法規(guī)】《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國務院令第250201626日經(jīng)《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第三十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接受監(jiān)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違反規(guī)定設立分支機構(gòu)、代表機構(gòu),或者對分支機構(gòu)、代表機構(gòu)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jīng)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chǎn)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jīng)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組織法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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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對社會團體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guī),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民間組織管理股


【行政法規(guī)】《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國務院令第250201626日經(jīng)《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第二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jiān)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

(二)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社會團體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社會組織法人

20

不收費


46

對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或被撤銷登記后繼續(xù)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民間組織管理股


【行政法規(guī)】《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國務院令第250201626日經(jīng)《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第三十二條 籌備期間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或者未經(jīng)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xù)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chǎn);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社會組織法人

20

不收費


47

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或者業(yè)務主管單位撤銷批準的處罰

行政處罰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民間組織管理股


【行政法規(guī)】《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

第二十四條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業(yè)務主管單位撤銷批準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社會組織法人

20

不收費


48

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涂改、出租、出借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民間組織管理股


【行政法規(guī)】《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            

第二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進行活動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接受監(jiān)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設立分支機構(gòu)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jīng)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資產(chǎn)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jīng)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組織法人

20

不收費


49

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guī),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民間組織管理股


【行政法規(guī)】《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            

第二十六條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社會組織法人

20

不收費


50

對擅自以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繼續(xù)以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民間組織管理股


【行政法規(guī)】《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     

第二十七條  未經(jīng)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繼續(xù)以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chǎn);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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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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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對社會團體年度檢查和對社會團體違法問題進行監(jiān)督檢查

行政檢查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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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guī)】《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201626日經(jīng)《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第二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jiān)督管理職責:(一)負責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二)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三)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社會團體應當于每年331日前向業(yè)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jīng)業(yè)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于5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的內(nèi)容包括:本社會團體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xù)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gòu)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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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年度檢查和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違法問題進行監(jiān)督檢查

行政檢查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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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guī)】《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                                                                            第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jiān)督管理職責:()負責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實施年度檢查;()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應當于每年331日前向業(yè)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jīng)業(yè)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于5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內(nèi)容包括:本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xù)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gòu)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規(guī)章】《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年度檢查辦法》 (民政部令第27號,200561日起施行 )                                                                                         第二條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年度檢查(以下簡稱年檢),是指登記管理機關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依法按年度進行檢查和監(jiān)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條 經(jīng)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應當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接受年檢。截至上年度1231日,成立時間未超過6個月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不參加當年的年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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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封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行政強制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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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guī)】《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201626日經(jīng)《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第三十三條 社會團體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和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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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封存《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行政強制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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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guī)】《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                                                  第二十八條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登記證書和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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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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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臨時救助對象認定、救助金給付

行政給付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

社會救助股


【行政法規(guī)】《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

第四十七條:國家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fā)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xiàn)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xiàn)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

第四十八條:申請臨時救助的,應當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jīng)審核、公示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情況緊急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簡化審批手續(xù)。                                                  【規(guī)范性文件】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fā)〔201447號)

二、明確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目標任務和總體要求:臨時救助制度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統(tǒng)籌做好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臨時救助工作,衛(wèi)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要主動配合,密切協(xié)作。


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fā)〔201447《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實施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遼政辦發(fā)[2014]71號)號)

《遼寧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301號)

臨時救助對象

1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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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保障金給付

行政給付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

社會救助股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



《遼寧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301號)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城市30天、農(nóng)村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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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困難家庭取暖救助的給付

行政給付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救助股





《遼寧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301號)

困難家庭取暖救助

12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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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對違反《遼寧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救助股





《遼寧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遼寧省政府令第301號,自2016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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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資格認定審批及補貼發(fā)放。

行政給付

新賓滿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事務股





【規(guī)范性文件】《關于提高全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并建立動態(tài)調(diào)整機制的通知》 (撫民發(fā)〔202131號)                                                                                      二、主要內(nèi)容(一)補貼對象。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為撫順市戶籍低保家庭中的殘疾人;低保邊緣家庭中的一、二級殘疾人。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為撫順市戶籍,殘疾等級被評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重度殘疾人。長期照護是指因殘疾產(chǎn)生的特設護理消費品和照護服務支出持續(xù)6個月以上時間的照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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